˙
新闻与出版物
以设计空间为视角对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再思考
Thu Feb 09 14:30:00 CST 2017 发布人:华诚小编

以设计空间为视角对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再思考

文/梅 远


内容提要:本文从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方法出发,分析了其中的现存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论述了引入“设计空间”的必要性。本文亦论述了制约“设计空间”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方法的重构设想。

关键词:设计空间  外观设计相近似性  整体视觉效果  设计特征


   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中的核心问题。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相近似性的判断影响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专利侵权程序中,相近似性的判断则关系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方法及其现存问题

(一)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方法可以抽象概括为: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和/或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专利侵权程序中,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方法虽大致相同,但亦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具体步骤可归纳如下:

1)将授权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两者分解成各个设计特征,并挑选出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同时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2)就授权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两者挑选出的各对应设计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归纳出两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

3综合评估两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得出整体近似度。

2. 专利侵权程序

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将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这两者进行对比,另一种是引入一篇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将授权外观设计、现有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这三者进行对比。

其中,两者对比的具体步骤与上述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步骤基本相同。三者对比的具体步骤可归纳如下:

1)将授权外观设计、现有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三者分解成各个设计特征,并挑选出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并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2)就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挑选出的各对应设计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归纳出两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

3)在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两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中,筛选出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4综合评估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两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得出整体近似度。在此评估过程中,尤其应注意到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这一事实。换言之,如果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则将显著提高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的近似度。

(二)现存问题

纵观上述判断方法的各个步骤,设计特征的分解、挑选、对比并划归为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的过程总体而言较为客观,不同的人会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然而,上述判断方法的最后一个步骤,即如何客观准确地评估授权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两者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从而得出整体近似度,则存在着极大的主观空间,不同的人往往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因此,上述判断方法的最后一个步骤成为了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核心难点,为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

从根本上讲,“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一判断原则的创设目的便是要尽量压缩上述判断的主观空间、降低不确定性,为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结论增加客观性。然而,现实的问题是,由于“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一判断原则中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均是难以具体把握的抽象概念,如何将这一抽象原则运用到具体的判断过程中缺乏客观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如果不找到一个抓手,“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一判断原则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中将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或将成为一个无法落地的摆设性原则。

   二、引入“设计空间”的必要性

为了克服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的上述现存问题,真正将“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一判断原则落实到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有必要引入设计空间的概念。

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者在特定产品领域中的设计自由度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法律以及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认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联。[1]

因此,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中引入设计空间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一判断原则的落地找到一个抓手,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重新分配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和/或现有设计)之间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较为客观地评价两者近似与否。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正式确认了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的地位。20164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的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倘若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结合,就不难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设计空间的规定。现对应说明如下:

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中的投射

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汽车在外观上虽然整体大多由挡风玻璃、车窗、车门、引擎盖、车灯、进气格栅、保险杆等主要可视部件组成,但是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在各部件的结构及布局等设计上仍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可以构成各种设计风格和样式的汽车。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不同汽车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例如:采用家族脸谱的大众汽车便让很多消费者无法准确区分帕萨特与迈腾、POLO与高尔夫、朗逸与宝来等汽车产品)

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笔记本电脑在外观上的两大可视部件为显示屏和主机,两者形成翻盖式结构,主机顶部设置有键盘和触控板。笔记本电脑在各部件的结构及布局上方式单一,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较易注意到不同笔记本电脑的触控板的大小和位置的设计区别。只有在笔记本电脑的不同设计之间的区别足够大时,两者才不构成近似。

三、司法实践中的“设计空间”

放眼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设计空间这一概念其实早已出现在了各类外观设计的授权确权和侵权的司法判例中。

国内较为著名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2010)行提字第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浙江今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关于第200630110998.7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摩托车车轮案”)。

国外较为著名的案例为: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第HC 11 C 03050SAMSUNG ELECTRONICS (UK) LIMITED请求确认其Galaxy平板电脑未侵犯APPLE INC.000181607-0001号欧共体注册外观设计(Community Registered Design案(以下简称“平板电脑案”)。

(一)摩托车车轮案关于“设计空间”的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0)行提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中前瞻性地提出了如下观点:

(1)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由于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异彩纷呈,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

(2)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3)在考虑设计空间这一因素时,应该认识到,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和设计空间受到极大限制的产品领域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设计空间由大到小的过渡状态。同时,对于同一产品的设计空间而言,设计空间的大小也是可以变化的。随着现有设计增多、技术进步、法律变迁以及观念变化等,设计空间既可能由大变小,也可能由小变大。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

  (4)即使摩托车车轮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组成,且受到设定功能限制的情况下,其辐条的设计只要符合受力平衡的要求,仍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状,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

(二)平板电脑案关于“设计空间”的观点总结

   英国高等法院曾在HC 11 C 03050号案的判决书的第40425354段中系统总结了设计空间与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关系

段落

英文原文[2]

中文译文

40

Design   freedom may be constrained by (i) the technical function of the product or an   element thereof, (ii) the need to incorporate features common to such   products and/or (iii)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e. g. the need for the item to   be inexpensive).

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的限制:(1)产品或其零部件的技术功能;(2)采用该类产品的常见特征的必要性;(3)经济考量(如降低产品的售价/成本)。

42

… the   overall impression produced on the informed user by a design depends on the   “existing design corpu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nature of the product   to which the design is applied, the industrial sector to which it belongs and   the degree of freedom of the designer in developing the design.

产品外观设计作用于经验用户的整体视觉效果取决于“现有设计库”。确定“现有设计库”需要考虑采用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的性质,产品所属的工业领域,以及设计者在创作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

53

The   exercise must start with identifying the informed user and the existing   design corpus. The overall impression is something produced on the informed   user.

判断过程从确定经验用户和现有设计库开始。整体视觉效果作用于经验用户。

54

Although the outcome depends on overall impression, as a practical matter the design must be broken down into features. Each feature needs to be considered in   order to give it appropriate significance or weight. Each feature needs to be   considered in three respects. A feature dictated solely by function is to be   disregarded. As long as it is not disregarded, each feature must be   considered against the design corpus and it must be considere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design freedom.

尽管判断的结果将取决于整体视觉效果,但作为实际操作,还是需要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分解成各个设计特征。需要考虑每个设计特征,以便给予每个设计特征一个适当的权重。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每个设计特征。由功能唯一限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只要一个设计特征不是不予考虑的,就需要对照现有设计库,并从设计空间的角度对该设计特征进行考虑。


   四、制约“设计空间”的因素

根据本文以上部分的分析,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主要受技术功能和现有设计状况两大因素制约,技术功能和现有设计状况将决定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一旦确定,便会在以下两个维度上对产品的外观设计产生影响:一是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维度,二是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形状、图案、色彩)维度。换言之,设计空间不应泛泛地针对某个产品而讨论,而应具体针对产品的特定设计特征或设计要素而讨论。

在下文中,笔者尝试分析技术功能和现有设计状况是如何制约设计空间的,设计空间进而又是如何在上述两个维度上对产品的外观设计产生影响的。

(一)技术功能

1. 技术功能概述

从专利法的规定看,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其必须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美感,即在实现产品的特定功能的基础上,对产品的视觉效果作出创新性的改进,使得产品能够体现出功能性和美感的有机结合。

从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践看,设计者通常会同时考虑功能和美感这两个基本因素。设计者通常会在能够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中最终选择一种其认为最具美感的设计。简言之,产品必须首先要实现其功能,其次还要在视觉上具有美感。源自德国并对世界工业设计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的包豪斯(Bauhaus)设计理念便蕴含了技术(功能)与艺术(美感)相统一的思想。

因此,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相关设计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装饰性,是功能性与装饰性妥协、平衡的产物;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相关设计特征才可能完全由功能性或装饰性所决定。

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因此,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包括两种:一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设计;二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是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3]

  司法判例显示,法院往往并不会把功能性设计特征狭义地理解为实现某种功能的唯一设计。换言之,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即使某种设计特征仅仅是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只要该设计特征仅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与美感因素的考虑无关,仍可认定其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2. 技术功能与设计空间的关系

1)在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维度上,技术功能与设计空间之间的关系

功能性设计特征因其受功能限制,因此设计空间较小;此外,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装饰性设计特征因其不受功能限制,因此设计空间较大;此外,装饰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具有影响。

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则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设计空间越大,反之则越小;此外,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亦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大,反之则相对较小。

举例来说,当前主要采用金属材料制造的手机,后盖多数采用了上下平行的直线状注塑天线条设计,手机背面形成三段式结构。该种设计因破坏了手机外观的整体性美感而受到消费者的普遍吐槽。尽管如此,手机制造商仍普遍采用该种设计,原因在于:注塑天线条的引入使手机的金属后盖产生缝隙,电磁信号便可不受屏蔽地穿透手机外壳,从而保证手机的通讯信号质量。以下是市售的一些主流品牌手机的背面设计:

苹果iPhone6.jpg

三星C7.jpg

HTC 10.jpg

苹果iPhone 6s

三星C7

HTC 10

华为Mate S.jpg

魅族PRO 6.jpg



红米Pro.jpg

华为Mate S

魅族PRO 6

红米Pro

OPPO R9.jpg

VIVO X7.jpg

乐视 乐2.jpg

OPPO R9

VIVO X7

乐视 2

笔者认为,在上述手机案例中,尽管直线状注塑天线条设计特征仅仅是实现电磁信号穿透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例如:设计师亦可采用锯齿状或弧线状注塑天线条),然而,由于手机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仅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应当将其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由于需要实现电磁信号穿透的功能,手机在上述注塑天线条设计特征上的设计空间较小;相应地,该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相反,如果不将上述注塑天线条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则会过分限制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范围,把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替代设计的设计特征排除在外,进而使得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通过对有限的替代设计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实现对特定功能的垄断,这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具有美感的创新性设计方案的立法目的。

(二)现有设计状况

1. 现有设计状况概述

现有设计是指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现有设计状况可以理解为包含全部现有设计的现有设计库所反映出的特定产品的现有设计的密集程度。

从专利法的规定看,外观设计专利是体现在产品外观上的智力劳动成果。对于产品的授权外观设计而言,一般会同时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和与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设计内容,其中,后者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从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践看,在大多数的成熟产品领域,现有设计的密集程度高,设计者通常很难进行从无到有的突破型设计创新,往往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改进型设计创新;而在小部分的新兴产品领域,现有设计的密集程度低,设计者往往能够进行从无到有的突破型设计创新。

 2. 现有设计状况与设计空间的关系

 (1)在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维度上,现有设计状况与设计空间之间的关系

通常,产品外观设计上的特定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库中出现的频率越高,产品在该设计特征上的设计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作为极端情况,当产品外观设计上的特定设计特征构成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特征时,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在该设计特征上基本不存在设计空间。

  例如: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呈矩形、无图案、无色彩这一设计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特征,在汽车产品的现有设计库中,该设计特征出现的频率极高,基本不存在设计空间。

2)在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维度上,现有设计状况与设计空间之间的关系

通常,产品外观设计上的某一设计要素在现有设计库中出现的频率越高,产品在该设计要素上的设计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作为极端情况,当产品外观设计上的某一设计要素构成该产品的惯常设计时,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在该设计要素上基本不存在设计空间。

  例如:易拉罐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中的形状要素呈现圆柱形,属于该种产品的现有设计中的惯常设计,在易拉罐产品的现有设计库中,圆柱形的形状要素出现频率极高,基本不存在设计空间。

五、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方法重构

重构后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在设计特征的分解、挑选、对比并划归为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等步骤上完全相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进行“综合评估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和/或现有设计)之间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这一步骤之前,先行确定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的确定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属性,并依据其功能、用途、结构,挑选出受到技术功能限制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特征和/或设计要素;

第二步: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现有设计库,挑选出在该种产品的现有设计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特征和/或设计要素;

第三步:在评估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时,适当分配第一步和第二步中所挑选出的设计特征和/或设计要素的影响权重。具体方式如下:

1)某一设计特征和/或设计要素受到技术功能限制越大,或在现有设计库中出现的频率越高,则产品在该设计特征和/或设计要素上的设计空间越小,反之则越大。

2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和/或现有设计)之间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产品在该设计特征上的设计空间的大小和其他一些因素。具体存在如下关系:

相同设计特征

区别设计特征

易直接观察

不易直接观察

易直接观察、差异明显

易直接观察、差异细微

不易直接观察、差异明显

不易直接观察、差异细微

设计空间

较大

↑↑↑

×

×

×

×

设计空间

较小

×

↓↓↓

×

×

注:“”表示该设计特征会略微提高整体近似度;

↑↑↑”表示该设计特征会显著提高整体近似度;

”表示该设计特征会略微降低整体近似度;

↓↓↓”表示该设计特征会显著降低整体近似度;

“×”表示该设计特征基本不会对整体近似度产生影响。

3)在确定了各个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后,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得出最终结论。


   六、结语

从本质上讲,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结果是人的主观感受和理性思维相结合后的产物。笔者认为,两者的辩证关系可以这样认识:主观感受是进行理性思维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主观感受,理性思维便失去了其分析的对象;而理性思维是加工主观感受的方法和途径——没有理性思维,主观感受就等同于随意的感情用事。

设计空间的引入,有助于避免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的主观感受的无限发挥,将主观感受限制于理性思维所要求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获得一个较为客观公允的判断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吴大章.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标准新讲[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 奚晓明,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3辑)[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 陶凯元,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8辑)[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5] 陶凯元,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