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实务分享 | 侵权打击窃取作品数据的几种方案及展望
Wed Nov 16 15:26: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唐盾

本文整理自华诚公司商事专委会线上分享会,分享内容是基于主办律师所承办全国首例非法窃取作品聚合平台数据案的总结,生效判决案号为(2021)沪73民终841、842、843、844号。

 

一、案件背景与情况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与发达,互联网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也深刻影响着侵权者的侵权模式与方法,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越发频繁及复杂,因此制止侵权与打击侵权日益变成了权利人的重要的法律需求。

笔者团队有幸在过去几年中接触并服务了一批数字作品聚合与分销互联网企业,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共同特征是企业建立互联网平台,或通过委托创作,或通过作品采购,或通过协议代销的方式收集及聚合作品数据,作品聚合平台不一定拥有网站全部作品的著作权,但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着海量的作品数据建立起向作品需求者的市场竞争优势,通过向两端收取网络服务费或者使用作品许可费的方式,最终实现他们的商业构想及可观的商业盈利。

盈利似乎也具有两面性,盈利给企业带来了持续发展的动力与热情,但也给侵权者带去了侵权得利的动力与热情。在过去几年中,互联网企业发现市面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竞争性作品分销解析平台,解析平台以远远低于聚合平台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的价格向需求者提供海量的作品数据,但解析平台提供的作品数据并不是来源于委托创作、作品采购或协议代销,而是基于建立起解析网站,绕开聚合平台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直接从聚合平台下载作品数据提供给需求者,或镜像复制聚合平台到自己解析网站服务器提供给需求者。

解析平台的经营行为无疑构成侵权,但该侵权行为该以什么法律加以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才能最大化聚合平台的利益,就是摆在笔者团队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几种法律解决方案

笔者团队在办理前述类型侵权案件,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开始同时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到放弃依据著作权法、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再到如今再次同时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1.  最开始同时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进行维权。

最初接受委托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没有相同案件处理的先例,出于维权保险起见的考虑,我们将侵权人可能违反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列为了侵权指控法律依据。我们主张侵权人解析平台构成著作权的依据是权利人聚合平台对证据固定下载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侵权人所建设解析平台通过网络传播并扩大了权利人聚合平台原本的传播范围与空间,侵害了权利人对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主张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引援的法律依据是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和第二条,依据第十二条的理由是侵权人解析平台的经营行为实质妨碍了权利人向网络用户正常提供网络服务,依据第二条的理由是侵权人解析平台实质上是以窃取权利人聚合平台作品数据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而窃取作品数据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令禁止。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2.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放弃了主张著作权侵权,单主张不正当竞争。

案件被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就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我们进行了多次沟通,法院也对权利人的商业模式进行深入查证,基于两方面的实际情况,我们最终放弃了主张著作权侵权。一方面,在权利人的商业模式中,并非所有作品当然归属聚合平台,其中还包括部分作品属于代销,或者仅仅为平台居间;另一方面,证据固定中下载的作品为测试下载,属于证据固定时有意识的操作,能否归结为侵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存在不确定性,该种不确定性可能延迟法律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再次回归同时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进行维权。

案件一审判决后,侵权人不服一审法院所作侵权认定提出上诉,因此二审期间侵权人解析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自然成为争议重点,合议庭也要求我们解释本案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寻求著作权关于技术措施规定的保护。我们在正面回答合议庭的提问之余,也对能否主张侵害著作权以及能否成立著作权的权利基础进行了重新审视,并进一步认识到将整个网站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存在可能性,并且该方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中寻找到依据。因此我们在后续相关案件中,再次回归依据著作权法进行维权,并寻求惩罚性赔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三、思考与展望

虽然前面讨论的案件已获得法院支持结案,但我们对案件办理思路与方法并未停止思考,案件中所涉及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及作品的数据形态如何单独被保护仍然有较多法律空白,需要法律职业同仁共同探讨。比如:

1)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将数据库视为数据汇编,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作明确规定,网站数据库能否单独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以及如果能够构成汇编作品并进行著作权法保护,该如何进行举证证明网站数据库构成一个汇编作品,还有探讨空间。

2)权利人聚合平台的作品是数据形式存放网站后台服务器,权利能否单独寻求网站安全法的数据保护,以及数据保护是否应为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值得探讨。

  



作者简介:

唐盾律师,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4年加入律师事务所执业,除拥有律师资格外,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商事、并购投资

代表性案例:

代表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初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上海地区2019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

代表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与视觉中国(VCG)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天津高院实现二审翻盘。

代表泛骏华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老虎国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实现历史积淀描述保护。

代表上海羚狼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汉仪旗下驿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在本诉中实现权利滥用反诉。

代表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融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案,标的额2亿。

代表新加坡朗明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天堂硅谷等风险投资触发对赌条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5000万。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