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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数据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十问十答:法律定位与合规实务指南
Mon Jul 21 17:55:00 CST 2025 发布人:华诚小编

一、引言


2025年7月18日,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要求,国家网信办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报送公告”),明确指出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依法报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情况及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情况。


二、问答


①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简称“个保负责人”)是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指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保护措施的专业人员。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保法》)第五十二条,该条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并公开其联系方式。”
该制度借鉴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数据保护官(DPO)”设计理念,旨在通过企业自我规制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权指出,“无论是域外的数据保护官还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都体现了数字时代政府对企业自我规制的强化”,其本质是企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的独立监督者与合规推动者。


②哪些企业必须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根据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核心判定标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数量。具体来说:


1、强制性设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5月施行)第十二条,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根据《报送公告》,新达标企业需在数量达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存量达标企业需按监管要求(如2025年8月29日前)完成备案

2、跨境适用:依据《个保法》第三条以及第五十三条,境外机构若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或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行为为目的处理境内个人信息,需遵守《个保法》,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事务,并履行报送义务。

3、集团合并报送:履行信息报送手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以集团公司等形式运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总部统一履行信息报送手续;如多个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关联关系(多个子公司、办公区、连锁店、第三方服务企业等),可以合并履行信息报送手续。

4、信息变更要求:若已报送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如基本信息(如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变化、个保负责人信息或处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增或减少应用程序/业务/系统、其他重大变更等,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报送变更手续。

5、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在企业官网、APP隐私政策公示其联系方式,并确保向网信部门报送信息需与公开信息一致。


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核心职责有哪些?


个保负责人需履行以下五项关键职责:


1.内部监督与合规管理(《个保法》第五十一条):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数据分类分级、权限控制、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

2.组织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留存完整记录。

3.应急响应与报告(《个保法》第五十七条):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处置,事件确认后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保护部门和个人。

4.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组织与审核(《个保法》第五十五条):针对高风险处理活动(如敏感信息处理、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提供、公开、数据出境等),组织或监督开展影响评估。

5.个人权利响应协调(《个保法》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建立用户权利响应机制(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协调内部资源及时处理请求。


④担任个保负责人需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附录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及相关审计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核心资质:


1.专业知识:精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保法》及配套国标。

2.独立性:能独立履职,不受业务部门干预。

3.沟通协调能力:高效对接内外部(技术团队、监管机构、用户)。

4.行业经验:熟悉互联网、金融、医疗等特定领域数据处理特点。

5.持续学习能力:及时跟进法规与技术动态。

对个保负责人的具体审计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是否被赋予充分的权限协调内部相关部门与人员,在个人信息处理重大事项决策前是否有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是否有权对内部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合规操作进行制止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公开其联系方式并报送相关部门。


⑤未设立个保负责人有何法律后果?


依据《个保法》第六十六条,未设立个保负责人的企业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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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个保负责人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个保负责人可通过以下四层监督框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1.制度层面:推动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

2.技术层面:监督落实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

3.培训层面:组织全员合规培训与意识培养。

4.审计层面:自行审计,主导合规审计与日常检查,推动问题整改。

关键工具如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报告,需保存至少3年。


⑦个保负责人如何履行对外沟通职能?


个保负责人在对外沟通方面宜承担以下职能:


1.面向用户: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的主要联络点/窗口,负责接收、协调处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请求(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注销账户等)和投诉举报,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响应及时有效;


2.面向监管部门:

a.备案与报告:负责完成负责人信息备案,按要求报送合规审计报告等信息。

b.配合调查:作为主要对接人,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c.整改落实:接收监管整改要求,协调内部资源推动整改并报告结果。

d.事件报告: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向监管报告。

3.面向合作伙伴:在涉及数据共享、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等场景时,参与相关协议的审核,监督合作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情况。


⑧个保负责人与企业数据安全负责人可否兼任?


处理重要数据机构的数据安全负责人(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设立)侧重整体数据安全技术与管理体系建设、防护。个保负责人聚焦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及个人权益保障,范围更特定但涉及大量用户沟通与权益实现。两者虽有交集(如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但核心职责和目标存在差异。

兼任要求任职者需确保双重专业能力,宜同时精通数据安全技术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合规两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大型企业建议分设,以避免监督盲区与独立性冲突;中小企业资源有限时可考虑兼任,但必须确保任职者具备双重胜任能力,并为其履职提供充分授权和支持。


⑨企业如何为个保负责人提供有效支持?


企业应为个保负责人提供以下四项必备保障:

1.权限保障授予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权限。

2.资源保障配置专业团队及独立预算。

3.制度保障:明确其参与重大决策的机制。

4.履职保障:禁止因其合规监督进行不利对待,并提供持续培训。


⑩个保负责人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个保负责人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

1.监管穿透化:此次国家网信办正式上线“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要求企业通过该系统进行负责人信息备案及提交相关报告。这标志着监管进入实时化、穿透式管理的新阶段。

2.责任认定精细化:随着实践深入和案例积累,司法解释和监管细则有望进一步明确个保负责人“勤勉尽责”的具体认定标准,界定其在企业违法时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和边界。

3.覆盖范围深化:监管重点将从大型互联网平台向医疗健康、金融征信、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涉及更高敏感度或更广社会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领域深化拓展。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也将持续强化。

4.国际规则协同挑战: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及境外企业服务境内用户增多,个保负责人将面临如何有效衔接GDPR、CCPA等不同法域规则的挑战。探索建立兼容性强的合规管理体系将是重要课题。


三、合规实务建议:


1、自查与行动:核查处理量是否超100万人,达标后30日内完成备案。

2、明确职责机制:在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中正式任命负责人,清晰界定其职责、权限(特别是直接汇报线)和履职保障机制。制度化建立个保负责人与法务、合规、信息安全、产品、技术、业务等关键部门的定期(如月度/季度)联席会议机制,确保信息同步、风险共商、协同落实。

3、资源匹配为个保负责人履职提供独立的预算审批权限或确保其预算需求得到优先满足,用于组建团队、采购工具/服务、开展培训等。

4、常态化风险管理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嵌入新产品/新业务/新功能上线、重大业务变更、使用新技术、与第三方共享数据(尤其是敏感数据)、数据出境等高风险场景的必经流程。至少每季度审视现有高风险处理活动,评估措施有效性。

5、培训与意识:由个保负责人主导,分层级(全员、关键岗位、管理层)、分内容地开展持续的数据合规培训,并建立考核机制。

结语:合规即竞争力


随着《个保法》配套规则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已成为企业数据治理的核心支柱。唯有通过制度化监督、资源保障与高层支持,方能平衡数据价值与个人权益,构筑可持续的数字信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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