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浅谈中日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一)
Tue May 03 10:45: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浅谈中日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一)

文/刘煜

 

随着中国企业日益重视对于海外市场的开发,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申请专利的数量迅速增加。由于各国的专利申请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实际申请过程中这些差异可能会对企业产生困扰与不便。在本系列文中,试图通过比较我国与各国的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来简要介绍各国的专利申请制度的特点。在本文中首先介绍中日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日专利申请制度的主要差异点之一为申请变更制度。


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中,没有特别设置申请变更制度。所以,一旦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在该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或者授权后是无法变更该专利的类型的,例如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后,是无法将该发明专利的类型改变为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专利。


当然,通过主张国内优先权的方式,即提出不同于在先申请专利类型的在后申请专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到达相近的目的。例如,在先申请专利为发明,通过主张国内优先权,可以提出类型为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专利,此时在先申请专利视为撤回,在后申请专利可以享用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但是,通过主张国内优先权的方式来变更专利类型,时间限制严格,只能在主张优先权期限内进行,另外手续较为麻烦、成本较高。


而在日本的专利申请制度中,特别设置有专利申请变更制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专利之间可以互相变更。


根据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将发明专利或者外观授权专利变更成实用新型授权专利,但是必须在原申请日的96个月内或者最初的拒绝决定的送达日起3个月内。


根据日本发明法第46条、外观发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将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变更成发明专利或外观授权专利,但是将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变更成发明专利时必须在申请日起的3年内。


利用专利申请变更制度来变更专利类型,时间限制较为宽松,并且手续简便、成本较低。


因此,当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即使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后根据审查的结果或者市场战略的变化而需要变更专利申请类型时,只要活用专利申请变更制度,就可以非常方便地达到上述目的。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