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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专利制度的差异(二)
Tue May 03 10:53: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浅谈中日专利制度的差异(二)

 文/刘煜


承接上次文章<浅谈中日专利制度的差异(一)>,在本文中继续介绍中日专利制度的差异。


中日专利制度的主要差异点之二为订正审判程序。


在中国的专利制度中,没有特别设置订正审判程序或者类似的程序,即在专利授权后,没有设定专门的程序来供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等内容进行订正。例如,专利权人在专利被授权后,发现授权后的文本中存在打字错误,或者发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此时是无法通过专门的程序来进行订正的。虽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利用无效程序来无效自己的专利,部分地达到上述目的,但是这种修改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删除以及技术方案的删除,而无法对误记、误译、记载不清楚等问题进行订正。针对误记、误译、记载不清楚等问题,只能进行澄清性说明。因此,利用无效程序来订正已授权的专利文本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而在日本的专利制度中,则特别设置有订正审判程序,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该程序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等内容来进行订正。


日本专利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订正审判程序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进行订正。


但是,上述订正仅仅限于(1)对于权利要求的范围缩小的订正,(2)误记或者误译的订正,(3)不清楚记载的明确化订正,(4)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的消除。


并且,上述订正的范围限于请求订正审判前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即不能增加请求订正审判前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内容。专利权人也不能够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展或变更。


另外,当对象专利被请求无效宣告直至专利局作出无效决定为止时,专利权人是不能提出订正审判程序的,取而代之,专利权人能够提出订正请求程序。


由此可知,在日本的专利制度中,通过设立订正审判程序,能够使专利权人更为方便地对授权后的专利文本进行修改,更有利于专利权人利用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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