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我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房产问题始终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也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你争我夺的焦点。现实中,房屋产权的登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以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一方独有最为普遍,也有夫妻与父母或子女共有的情形,甚至还有他人代为持有的形式。本文讨论的是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这一特殊情形。笔者在相关案例检索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及探讨。
一、夫妻之间按份共有房产分割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婚后购买房产并登记为按份共有,按照按份共有比例分割【(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案情及裁判:李某与许某婚后购买无锡房产一套,登记为按份共有,李某享有80%,许某享有20%。房屋价值34.5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房屋在李某与许某婚后取得,房屋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各自的权利份额,予以处理,确定房屋产权归许某所有,支付李某财产折价款27万元。
案例二: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加名并登记为按份共有,按照按份共有比例分割【(2016)沪0112民初XXXX号】
案情及裁判:陈1与陈2于2012年结婚并生育一子,陈2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个人名下,2015年结婚后变更登记为陈2(75%)、陈1(25%)按份共有。2016年陈1起诉离婚,要求按照25%取得房屋折价款,陈2仅愿意按1%支付。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现登记状况为按份共有,陈1享有25%的份额,故依据该房屋的登记情况、房屋来源及房屋的市场价值,认为由陈2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陈1支付25%的房屋折价款为宜。
案例三: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加名并登记为按份共有,按照按份共有比例分割【(2017)沪0105民初XXXX号】
案情及裁判:吕某与杨某曾系夫妻,吕某婚前与父母购置房屋一套,婚后与父母商量赠与杨某10%产权份额,并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吕某、杨某、吕某父母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吕某80%,杨某10%、吕某父母各5%。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杨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名下的90%份额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后撤诉。现双方已经离婚,吕某起诉要求按10%向杨某支付折价款,吕某父母同意。审理中,杨某认为合同签订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均在婚后,要求均分双方名下的90%份额。法院审理认为,从吕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吕某陈述与事实相符,而杨某无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从未就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份额提出异议。综上认为涉案房屋为吕某、杨某、吕某父母四人共同确认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各自享有名下的所有权份额,故对吕某主张按照产权登记份额进行析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某要求按照50%比例分得折价款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案例四: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加名并登记为按份共有,按照按份共有比例调整后分割【(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案情及裁判:贺某与郑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郑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并于婚前还清所有贷款。2010年变更登记为郑某(50%)、贺某(50%)按份共有。2011年,贺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按50%取得房屋折价款。房屋价值为153.4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房屋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虽登记为双方各按1/2份额按份共有,但对该房屋,贺某既未出资,亦未参与还贷,仅在婚后进行了添名,且双方结婚至今时间不长,添名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法院综合双方对该房屋的购房及装修的出资情况等因素,确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郑某所有,郑某支付贺某财产折价款46万元。
案例五: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加名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婚后取得份额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9)沪0115民初XXXX号】
案情及裁判:张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婚前,张某与父母购置房屋一套,登记于张某与父母三人名下。2012年结婚登记后,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1/30,王某9/30,张某父母各1/3。2018年法院判决离婚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房屋9/30的折价款。房屋评估价值为630万元,另尚余贷款本金66万余元。审理中,张某辩称,系争房屋是婚前与父母共同购买,所有首付是其与父母出资,婚后因考虑以后购房便利故将系争房屋产权人予以变更,由张某保留1/30的产权份额(贷款尚未结清),婚后所有贷款均由张某归还。张某在婚前、婚后及离婚后共计还贷约80万余元,王某没有出资和还贷。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系争房屋系张某婚前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而王某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9/30产权份额系婚后由张某变更归其所有,该产权份额并不等同于双方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王某对系争房屋所取得的产权份额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系争房屋由张某与父母共同居住的现状,故王某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可归张某取得,并由张某给付房屋折价款80万元。
二、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共有形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从共有形式上理解,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是按照份额所享有,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平等的。
基于我国婚姻制度实施的共同财产制,现实中最为常见的共同共有财产便是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一旦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其婚后取得财产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另行约定或选择分别财产制。
登记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我们广为认知的并不难理解的观点。那么,登记为按份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按份所有的个人财产呢?按份共有登记的比例,又是否可以被直接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呢?这正是此类案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希望讨论的问题。
(因篇幅有限,详见本文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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